最佳答案
原因之一: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城乡巨大差异,是产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使城乡之间在思想观念、工作性质、生活习惯、行为方式以及总体素质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形成了工与农、城与乡反差强烈的群体界限。另外,滞后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是产生农民工受到歧视的体制原因。自2001年以来,全国11个省(区)户籍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但还处于初始状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户籍壁垒却没有被完全打破。由于简单地认为外来劳动力的进入对本地劳动力就业构成了竞争和替代的影响,不少大中城市相继出台了一些保护本地劳动力,排斥外来劳动力进入的歧视性管理制度,强化以户口身份办证收费的长期制度,由农民身份到城镇居民身份还存在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时受到城市不公正的对待。
原因之二:农民工的知识层次决定了很少有人能够自觉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问题。欠薪本来是一种极为寻常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他们欠缺知识,商品经济意识差,宁肯逆来顺受,也不当出头椽子。另一方面,我国司法途径往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程序和担当一定的费用,对农民工来说是一道不小的难以逾越的心理和经济障碍。
原因之三:缺乏相应的组织领导。一些用工的企业、老板一味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根本不注重职工的政治学习与法律知识的灌输。农民工中党、团员教育管理问题;党、团、工会、妇联组织正常活动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等等,往往得不到正常的组织领导和学习引导。加之,农民工来自全国不同省份、不同民族,生活习惯和语言不同,没有建立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没有形成一个团结的整体。
建议之一:提高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认识。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不外乎三种形式:一是以城市工业部门招工为主的转移;二是农村劳动力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就地转移;三是农村劳动力自发流动到城市的市场转移。第一种情况的计划转移已基本废止;第二种情况的转移困难重重;第三种情况的转移即向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的地区的转移不可避免,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寻找就业的最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镇化的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繁荣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农村向城市迈进,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农村文明向城市文明升华,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每一个劳动者尽管身份有别,但在就业权益上应该是平等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审视这一不可忽视的事实,从管理制度和体制上确保农民工利益得到社会保障。
建议之二:继续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环境,提高用人单位的立德、守信意识。当今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一个突出的普遍不能忽视的问题:市场经济秩序环境不佳,信用短缺,个人信用还未完全建立。为此,首先,在私营企业主、事业单位和部分政府部门中,应广泛开展“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获利、失信失利”为主要内容的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企业要恪守商业信誉,重契约、守合同,及时兑现对员工的承诺,要尊重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其次,各级政府监督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当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对一些用工单位蓄意侵害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人和事,监督部门要有决心,严肃处理,加大违约失信的风险成本,以维护本行业的纯洁性。第三,农民工要有自信。市场经济是以劳动和智力为代价换取回报的经济,按劳动取酬天经地义,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建议之三:尽快建立民工就业服务救助中心,全力维护农民工就业的合法权利。目前一些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较大的省份,大都以县为单位在接纳农民工的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劳务办事机构,其职能主要以组织介绍发布就业广告或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为主,但对为本地县乡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提供风险救助、法律授助等方面的服务职能还没有到位。今后,这些组织在做好原有工作外,重点要为外出打工遇到麻烦的民工提供风险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一是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就业服务救助中心要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为民工提供有关法律援助。二是要关心农民工的生产生命安全。对于农民工在当地务工因生产安全条件恶劣,出现各种工伤事故造成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要为打工者伸张正义,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三是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聆听他们的倾诉,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协调用人单位、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四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另外,对污辱农民工人格、坑蒙拐骗、侵害农民工权利的违法行为,鼓励农民工勇于向当地劳动监察、司法机关申诉。
建议之四:大力创办民工子弟学校,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人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那些由社会力量举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办学条件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
建议之五:打破城乡户籍管理的壁垒,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门槛。要逐步改革城乡二元化户籍管理的模式,取消依附在户籍上的差别待遇,取消农民进城控制和“农转非”计划指标,降低落户费用标准,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都可以进城落户,使进城农民在医疗、子女入托、上学、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对农民设置歧视性的管理制度。
(作者单位:昭平县财政局)
摘自:2003(8) (24,28)《广西经济》(现宁)